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促进旅游景区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三、组织与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修订工作。负责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 向条件 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成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四、评定程序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 ' 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 检结果 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具有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达到要求的旅游景区,由具有权限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旅游景区名单。 五、检查员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检查员实行培训,对合格者颁发检查员证。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和认定。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和认定。 第十八条 检查员要正确行使职权,主动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 加强对检 ,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应依据相应权限撤销其检查员资格。 六、复核、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九条 被授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或其向上级评定机构推荐的旅游景区年度合格率低于80 % 的,上级评定机构终止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二十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对经复核或监督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旅游景区,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降低或取消其质量等级。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