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业眼光研究旅游,以创新理念发展旅游,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与社会各界共同创造成功的旅游目的地!
我中心近期业务情况以及已往规划项目的后续报道
我中心进行规划设计的旅游景区度假区名单
我中心的技术团队主要专家成员简介
刊载我中心专业研究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或本网
转载公众媒体上与我中心相关的报道
我中心资质、法人等证书及单位所在位置的详细介绍
我中心与近30家广东省代表性旅游企业具有紧密的联系,形成了市场研究网络,对旅游市场动向能够及时准确的把握
国家颁布的有关旅游规划、旅游景区发展等方面的法规法则
政策法规

主要旅游统计指标解释

 

1. 来 华 旅 游
   入 境 人 数 : 指 报 告 期 内 来 我 国 观 光、 度 假、 探 亲 访 友、 就 医 疗 养、 购 物、 参 加 会 议 或 从 事 经 济、 文 化、 体 育、 宗 教 活 动 的 外 国 人、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等 海 外 游 客。 统 计 时 海 外 游 客 每 入 境 一 次。
   (1)游 客 是 指 任 何 一 个 因 为 休 闲、 娱 乐、 观 光、 度 假、 探 亲 访 友、 就 医 疗 养、 购 物、 参 加 会 议 或 从 事 经 济、 文 化、 体 育、 宗 教 活 动, 离 开 常 住 国 (或 常 住 地) 到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方),连 续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12 个 月, 并 且 在 其 他 国 家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主 要 目 的 不 是 通 过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获 取 报 酬 的 人。 游 客 不 包 括 因 工 作 或 学 习 在 两 地 有 规 律 往 返 的 人。 游 客 按 出 游 地 分 国 际 游 客 (即 海 外 游 客) 和 国 内 游 客。 按 出 游 时 间 分 旅 游 者 (过 夜 游 客) 和 一 日 游 游 客(不 过 夜 游 客)。
   常 住 国: 指 一 个 人 在 近 一 年 的 大 部 分 时 间 内 所 居 住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或 虽 然 在 这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只 居 住 了 较 短 的 时 间, 但 在 12 个 月 内 仍 将 返 回 的 这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常 住 地: 指 一 个 常 住 国 的 居 民, 在 近 一 年 的 大 部 分 时 间 内 所 居 住 的 城 镇 (乡 村); 或 虽 然 在 这 个 城 镇 (乡 村) 只 居 住 了 较 短 的 时 期, 但 在 12 个 月 内 仍 将 返 回 的 这 个 城 镇 (乡村)。
   判 定 一 个 游 客 是 国 际 游 客 还 是 国 内 游 客, 不 是 根 据 这 个 游 客 的 国 籍 而 是 根 据 他 的 常 住 国 或 常 住 地 而 定。  

(2)来 华 旅 游入 境 人 数 不 包 括 下 列 人 员:  

①应 邀 来 华 访 问 的 政 府 部 长 以 上 官 员 及 其 随 行 人 员;  

②外 国 驻 华 领 事 馆 官 员、 外 交 人 员 以 及 随 行 的 家 庭 服 务 人 员 和 受 赡 养 者;  

③常 驻 我 国 一 年 以 上 的 外 国 专 家、 留 学 生、 记 者、 商 务 机 构 人 员 等;  

④乘 坐 国 际 航 班 过 境 不 需 要 通 过 护 照 检 查 进 入 我 国 口 岸 的 中 转 旅 客;  

⑤边 境 地 区 往 来 的 边 民;  

⑥回 大 陆 定 居 的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⑦已 在 我 国 定居 的 外 国 人 和 原 已 出 境 又 返 回 在 我 国 定 居 的 外 国 侨 民;  

⑧已 归 国 的 我 国 出 国 人 员。  

2、海 外 旅 游 者: 指 来 华 旅 游 入 境 的 海 外 游 客 中, 在 我 国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内 至 少 停 留 一 夜 的 外 国 人、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3、海 外 一 日 游 游 客:指 来 华 旅 游 入 境 的 海 外 游 客 中, 未 在 我 国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内 过 夜 的 外 国 人、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海 外 一 日 游 游 客 包 括 乘 坐 游 船、 游 艇、 火 车、 汽 车 来 华 旅 游, 在 车 (船) 上过 夜 的 游 客 和 机、 车、 船 上 的 乘 务 人 员, 但 不 包 括 在 境 外 (内) 居 住 而 在 境 内 (外) 工 作, 当 天 往 返 的 江 苏 省 同 胞 和 周 过 国 家 的 边 民。  

4、国 籍: 是 指 给 游 客 颁 发 护 照 (或 其 他 身 份 文 件) 的 政 府 所 代 表 的 国 家。

5、外 国 人:指 属 外 国 国 籍 的 人,加 入 外 国 国 籍 的 中 国 血 统 华 人 也 计 入 外 国 人。  

6、华 侨: 指 持 有 中 国 护 照, 但 侨 居 外 国 的 中 国 同 胞。  

7、港 澳 台 同 胞: 指 居 住 在 我 国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中 国 同 胞。  

8、职 业: 指 海 外 旅 游 者 和 海 外 一 日 游 游 客 来 华 旅 游 入 境 前 从 事 的 职 业。

9、团 体 海 外 游 客 (简 称 “团 队”):指 参 加 旅 游 团 (通 常 采 用 综 合 包 价、 小 包 价、 国 际 会 议、 海 洋 游 船、 应 邀 来 访 及 临 时 组 织 的 旅 游 团 等 形 式) 来 中 国 大 陆 旅 游 的 海 外 旅 游 者 及 海 外 一 日 游 游 客。  

10、零 散 海 外 游 客 (简 称 “散 客”):指 未 参 加 旅 游 团 或 仅 由 旅 行 社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包 括 接 送、 预 订 饭 店、 订 机、 车、船 票、 导 游 等 服 务 项 目)、 并 按 零 星 价 格 承 办 而 不 参 加 旅 行 省 团 的 来 中 国 大 陆 旅 游 的 海 外 旅 游 者 及 海 外 一 日 游 游 客。  

11、旅 行 社 外 联 人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旅 行 社 自 组 外 联 的 海 外 游 客 人 数, 反 映 旅 行 社 对 外 招 徕 的 能 力。 旅 行 社 按 以 下 要 求 统 计 外 联 人 数: ① 国 际 游 客 入 境 后 不 论 其 停 留 时 间 多 少, 旅 游 线 路 长 短, 只 统 计 一 次; ② 旅 行 社 只 统 计 本 社 自 主 外 联 团 的 实 到 人 数, 非 本 社 外 联、 仅 由 本 社 接 受 委 托 办 理 签 证 的 人数 不 包 括 在 内。  

12、旅 行 社 承 办 入 境 第 一 站 散 客 人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零 散 来 华 的 海 外 游 客 在 入 境 后 的 第 一 站 委 托 旅 行 社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的 游 客 人 数。
   13、旅 行 社 接 待 海 外 游 客 人 数:指 报 告 期 内 旅 行 社 实 际 接 待 的 团 队 及 零 散 海 外 旅 游 者 和 海 外 一 日 游 游 客 人 数, 以 反 映 旅 行 社 的 接 待 工 作 量。 旅 行 社 接 待 团 队 海 外 游 客 的 人 数, 既 包 括 本 社 外 联 并 接 待 的 团 队 游 客, 也 包 括 接 受 其 它 旅 行 社 委 托 接 待 的 团 队 旅 客; 旅 行 社 接 待 的 散 客 人 数, 既 包 括 本 社 承 办 的 第 一 站 散 客, 也 包 括 本 社 接 待 的 非 第 一 站 散 客。  

14、旅 行 社 外 联 (接 待) 海 外 旅 游 者 人 天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旅 行 社 外 联 (接 待) 的 每 个 海 外 旅 游 者 在 中 国 大 陆 (或 本 省 市) 实 际 停 留 的 天 数 之 和。 接 待 一 个 一 日 游 游 客 按 1 人 天 计 算, 仅 委 托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的 零 散 海 外 游 客 不 计 算 人 天。  

15、人 均 停 留 天 数: 指 旅 游 者 平 均 停 留 天 数。 计 算 公 式 为:
   人均停留天数=(∑旅游者人数X停留天数)∑旅游者人数

16、边 境 口 岸 接 待 海 外 一 日 游 游 客 人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我 国 边 境 城 市 的 旅 行 社 接 待 不 过 夜 的 团 队 及 零 散 海 外 游 客 人 数。  

17、国 内 旅 游 者:指 我 国 大 陆 居 民 离 开 常 住 地 在 境 内 其 他 地 方 的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内 至 少 停 留 一 夜、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国 内 旅 客。 国 内 游 客 应 包 括 在 我 国 境 内 常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外 国 人、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但 不 包 括 到 各 地 巡 视 工 作 的 部 以 上 领 导、 驻 外 地 办 事 机 构 的 临 时 工 作 人 员、 调 遣 的 武 装 人 员、 到 外 地 学 习 的 学 生、 到 基 层 锻 炼 的 干 部、 到 境 内 其 他 地 区 定 居 的 人 员 和 无 固 定 居 住 地 的 无 业 游 民。  

18、国 内 一 日 游 游 客: 指 我 国 大 陆 居 民 离 开 常 住 地 10 公 里 以 上, 出 游 时 间 超 过 6 小 时、 不 足 24 小 时, 并 未 在 境 内 其 他 地 方 的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过 夜 的 国内 游 客。  

19、出 境 旅 游 者: 指 我 国 大 陆 居 民 办 理 出 境 手 续、 并 在 境 外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内 至 少 停 留 一 夜 的 游 客。  

20、出 境 一 日 游 游 客:指 我 国 大 陆 居 民 办 理 出 境 手 续、 在 境 外 停 留 时 间 不 超 过 24 小 时, 并 未 在 境 外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内 过 夜 的 游 客。

21、国 内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人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有 权 组 织 国 内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组 织 国 内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的 旅 游 者 和 一 日 游 游 客 人 数。  

22、国 内 旅 游 组 团 人 数 (人 天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旅 行 社 招 徕 组 织 的 团 队 国 内 游 客 人 数 (人 天 数)。 组 团 人 数 包 括 国 内 旅 游 者 人 数 和 国 内 一 日 游 游 客 人 数。 招 徕 1 个 一 日 游 游 客 按 1 个 人 天 计 算。  

23、国 内 旅 游 接 行 人 数 (人 天 数):指 报 告 期 内 旅 行 社 接 待 的 国 内 团 队 游 客 人 数 (人 天 数)。 接 待 人 数 (人 天 数) 包 括 本 社 组 团、 本 社 接 待 和 外 社 组 团、 本 社 接 待 的 国 内 游 客 人 数 (人 天 数)。  

24、国 际 旅 游 (外 汇) 收 入: 来 华 旅 游 的 海 外 游 客 (包 括 来 华 旅 游 的 外 国 人、 华 侨、 江 苏 省 台 同 胞) 在 中 国 大 陆 ( 省、 区、 市) 旅 游 过 程 中 (由 游 客 或 游 客 的 代 表 为 游 客) 支 付 的 一 切 旅 游 支 出。 旅 游 支 出 应 包 括 海 外 旅 游 者 和 一 日 游 游 客 在 中 国 大 陆 游 程 中 行、 游、 住、 吃、 购、 娱 以 及 为 亲 支、 家 人 购 买 纪 念 品、 礼 品 等 方 面 的 旅 游 支 出, 但 不 包 括 为 商 业 目 的 购 物 或 购 习 房、 地、 车、 船 等 资 本 性 或 交 易 性 的 投 资、 馈 赠 亲 支 的 现 金及 给 公 共 机 构 的 捐 赠。 1994 年 起, 该 指 标 数 值 按 “世 界 旅 游 组 织” 公 布 的 口 径, 采 用 抽 样 调 查 的 办 法 进 行 统 计。  

25、旅 游 住 宿 设 施: 指 各 种 定 期 (或 临 时) 为 旅 游 者 提 供 住 宿 条 件 的 设 施。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包 括: 旅 游 饭 店、 宾 馆、 公 寓、 旅 店、 招 待 所 江 河 及 海 洋 游 船、 疗 养 院、 度 假 村、 假 日 营 地、 私 人 寓 所、 家 庭 住 宅 的 出 租 客 房 及 亲 友 提 供 的 免 费 住 宿 设 施 等。  

26、旅 游 涉 外 饭 店:指 经 我 国 公 安、 工 商、 旅 游 等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可 以 接 待 海 外 旅 游 者 的 住 宿 设 施。 既 包 括 已 评 定 星 级 的 旅 游 涉 外 饭 店, 也 包 括 尚 未 主 定 星 级 标 准 的 其 它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27、星 级 饭 店: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旅 游 涉 外 饭 店 星 级 标 准》 评 定 星 级 (共 分 一 星 至 五 星 五 个 等 级) 的 旅 游 涉 外 饭 店。  

28、客 房 数: 指 涉 外 饭 店 实 际 可 用 于 接 待 旅 游 者 的 客 房 数。  

29、床 位 数: 旨 涉 外 饭 店 实 际 可 用 于 接 待 旅 游 者 的 床 位 数。  

30、旅 游 涉 外 饭 店 接 待 人 数 (人 天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旅 游 者 在 旅 游 涉 外 饭 店 住 宿 的 人 数 (人 天 数)。 人 数: 每 接 待 一 位 旅 游 者 只 统 计 一 次, 不 论 其 住 宿 夜 数 多 少; 人 天 数: 一 个 旅 游 者 住 宿 几 夜, 相 应 计 算 内 处 人 天 数。  

31、城 市 接 待 旅 游 者 人 数 (人 天 数):指 报 告 期 内 本 城 市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实 际 接 待 的 海 外 旅 游 者 人 数 (人 天 数) 和 国 内 旅 游 者 人 数 (人 天 数)。  

32、客 房 省 出 租 率: 指 报 告 期 内 客 房 省 实 际 出 租 间 天 数 除 以 报 告 期 内 客 房 省 可 出 租 间 天 数 的 百 分 数。 反 映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的 使 用 情 况。 统 计 时 不 论 是 国 际 旅 游 者 还 是 国 内 旅 游 者, 只 要 使 用 了 旅 游 住 宿 设 施, 都 应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客房出租率=(报告期内每天租出的客房省数之和(报告期内实有客房数X报告期日历天数))X100%

33、固 定 资 产 原 价: 指 企 业 在 建 造、 购 置、 安 装、 改 建、 扩 建、 技 术 改 造 某 项 固 定 资 产 时 所 支 出 的 全 部 货 币 总 额。  

34、固 定 资 产 净 值: 指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扣 除 累 计 折 旧 后 的余 额。  

35、营 业 收 入: 指 企 业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由 于 提 供 劳 务 或 销 售 商 品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饭 店 (宾 馆)、 写 字 、 公 寓、 旅 店 的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包 括 客 房 业 收 入、 餐 饮 收 入、 商 品 收 入、 零 星 服 务 收 入、 劳 务 收 入、 票 务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酒 楼、 餐 馆 等 包 含 业 企 业 的 营 业 收 入 包 括 餐 费 收 入、 冷 热 饮 收 入、 服 务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等; 理 发、 浴 池、 照 相、洗 染、 修 理 等 服 务 企 业 的 收 入 包 括 各 种 服 务 收 入 等。 从 事 咨 询 服 务 的 咨 询 公 司 的 服 务 收 入, 也 计 入 本 科 目。  

旅 行 社 (不 论 是 组 团 社 还 是 接 团 社) 组 织 境 得 到 国 内 旅 游, 应 以 旅 行 团 离 境 (或 离 开 本 地) 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实 现; 旅 行 社 组 织 国 内 旅 游 者 到 境 外 旅 游, 应 以 旅 行 团 旅 行 结 返 回 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实 现; 旅 行 社 组 织 国 内 旅 游, 也 应 以 旅 行 团 旅 行 结 束 返 回 时 确 认 营 业收 入 实 现。  

旅 行 社、 旅 游 涉 外 饭 店 营 业 收 入 不 包 括 本 单 位 直 属 其 他 独 立 核 算 企 业 的 营 业 收 入。

旅 行 社 营 业 收 入 净 额: 指 旅 行 社 工 农 业 收 入 总 额 扣 除 旅 行 社 外 联 及 接 团 业 务 中 收 取 的 代 收 代 付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饭 店 营 业 收 入 构 成: 指 饭 店 (宾 馆) 营 业 收 入 中 各 部 门 (如: 客 房、 餐 饮、 商 品 及 其 它 部 门) 收 入 所 占 的 比 重。  

36、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即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指 企 业 与 营 业 收 入 有 关 的 应 由 各 项 经 营 业 务 负 担 的 税 金 及 附 加, 包 括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及 教 育 费 附 加 等。 饭 店 (宾 馆)、 写 字 楼、 公 寓、 旅 店、 酒 楼、 餐 馆、 理 发、 浴 池 照 相、 洗 染、 修 理 等 企 业 应 按 营 业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计 算 交 纳 营 业 税; 旅 行 社 应 按 营 业 收 入 净 额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扣 除 代 收 代 付 的 房 费、 餐 费、 交 通 费 等 费 用) 计 算 交 纳 营 业 税。

37、利 润 总 额:指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实 现 的 盈 亏 总 额, 反 映 企 业 最 终 的 财 务 成 果。 计 算 公 式 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该 指 标 如 小 于 零, 表 示 亏 损。  

38、全 员 劳 动 生 产 率: 指 旅 游 企 业 平 均 每 一 职 工 (包 括 其 它 人 员), 在 单 位 时 间 内 (日、 月、 季、 年) 平 均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计 算 公 式:
   全员劳动生产率=报告期内旅游企业总营业收入报告期内旅游企业平均职工人数 >

39、人 均 实 现 利 税: 指 旅 游 企 业 平 均 每 一 职 工 实 现 的 利 润 和 上 缴 国 家 的 工 农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计 算 公 式:
   人均实现得税=(报告期内旅游企业利润+营业税及附加)  报告期几旅游企业平均职工人数

40、利 润 率: 指 报 告 期 内 旅 游 企 业 实 现 的 利 润 总 额 占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重。

计 算 公 式:
   利润率=报告期内旅游企业利润总额报告期几旅游企业营业收入总额X100%

41、平 均 职 工 人 数: 指 报 告 期 内 由 企 业 支 付 工 资 的 各 类 职 工 (包 括 正 式 职 工、 合 同 制 职 工、 临 时 工、 计 划 外 用 工 等) 的 平 均 人 数。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月平均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月末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月平均职工人数)÷12

42、企 业 经 济 类 型: 以 企 业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时 的 企 业 经 济 类 型 为 依 据。 企 业 经 济 类 型 分 为 国 有 经 济、 集 体 经 济、 私 营 经 济、 个 体 经 济、 联 营 经 济、 股 份 制 经 济、 外 商 投 资 经 济、 港 澳 台 投 资 经 济 和 其 他 经 济。  

国 有 经 济: 是 指 生 产 资 料 归 国 家 所 有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  

集 体 经 济: 是 指 生 产 资 料 归 公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
   集 体 所 在 制 企 业 可 再 划 分 为 城 镇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和 乡 村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私 营 经 济: 是 指 生 产 资 料 归 公 民 私 人 所 有、 以 雇 佣 劳 动 为 基 础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包 括 所 有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登 记 注 册 和 私 营 独 资 企 业、 私 营 合 伙 企 业 和 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个 体 经 济:是 指 生 产 资 料 归 劳 动 者 个 人 所 有, 以 个 体 劳 动 为 基 础、 劳 动 成 果 归 劳 动 者 个 人 占 有 和 支 配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 包 括 所 有 按 照 《民 法 通 则》 和 《城 乡 个 体 工 商 户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注 册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体 合 伙。  

联 营 经 济: 是 指 不 同 所 有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或 者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共 同 投 资 组 成 新 的 经 济 实 体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  

股 份 制 经 济:是 指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由 全 体 股 东 共 同 出 资, 并 以 股 份 形 式 投 资 举 办 企 业 而 形 成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 股 份 制 经 济 主 要 有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两 种 组 织 形 式。  

外 商 投 资 经 济:是 指 外 国 投 资 者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涉 外 经 济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合 资、 合 作 或 独 资 的 形 式 在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开 办 企 业 而 形 成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 外 商 投 资 包 括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三 种 形 式。  

港 澳 台 投 资 经 济: 是 指 港、 澳、 台 地 区 投 资 者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涉 外 经 济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合 资、 合 作 或 独 资 的 形 式 在 大 陆 举 办 企 业 而 形 成 的 一 种 经 济 类 型。 港 澳 台 投 资 经 济 可 以 分 为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和 独 资 企 业 三 种 形 式。  

其 他 经 济:是 指 除 以 上 八 种 经 济 类 型 以 外 的 其 他 经 济 类 型。  

43、一 类 旅 行 社: 经 营 对 外 招 徕 并 接 待 外 国 人、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来 中 国、 归 国 或 回 内 地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44、二 类 旅 行 社: 不 对 外 招 徕, 只 经 营 接 待 一 类 旅 行 社 或 其 它 涉 外 部 门 组 织 的 外 国 人、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来 中 国、 归 国 或 回 内 地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45、三 类 旅 行 社: 经 营 中 国 公 民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行 社。  

46、旅 游 车 船 公 司: 指 旅 游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的 从 事 运 送 外 国 人、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的 旅 游 车 船 公 司。  

47、旅 游 商 贸 服 务 公 司: 指 旅 游 部 门 所 属 的 为 旅 游 饭 店 等 企 业 提 供 物 资 服 务 和 为 外 国 人、 华 侨、 港 澳 台 同 胞 提 供 旅 游 商 品 销 售 服 务 的 公 司。  

48、旅 游 管 理 机 构: 指 各 级 政 府 中 设 定 的 管 理 旅 游 业 的 机 构,一 般 指 各 级 旅 游 局。  49、旅 游 院 校: 指 旅 游 学 院、 旅 游 专 科 学 校、 旅 游 中 专。


友情链接
   | | |
中心近照

中心团队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版权所有: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我们吧 支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Top
中文域名: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中国